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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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如果監察委員有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的情況,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應該經過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監察院院會決議,依照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的規定進行處分。具體的參考資料我不清楚,因此無法提供範例。
- 失職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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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