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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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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推請本會委員先予調查,由本會職員協查。其調查報告由本會審議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該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可以推薦該委員會的委員先進行調查,由該委員會的職員協助進行。調查報告將由該委員會進行審議處理。根據最新資料,並沒有找到與該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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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推請本會委員先予調查,由本會職員協查。其調查報告由本會審議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