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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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推請本會委員先予調查,由本會職員協查。其調查報告由本會審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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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該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可以推薦該委員會的委員先進行調查,由該委員會的職員協助進行。調查報告將由該委員會進行審議處理。根據最新資料,並沒有找到與該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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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