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審議案件,得通知相關監察委員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本會審議案件時可通知相關監察委員提出口頭或書面說明。這表示在審議案件時,紀律委員會可以要求相關監察委員提供口頭或書面的說明。這個規定的目的可能是讓監察委員能夠針對案件提供他們的意見,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闡述這個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