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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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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該委員會設有一名執行秘書和若干名秘書,這些秘書的任命和調動由監察院院長依據該院職員的情況決定。對於執行秘書一職,可以由院內現有的職員兼任或調動過來。這個規定保證了人權保障委員會在運作上有足夠的行政支持。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監察院官方網站-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ection/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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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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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