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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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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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該委員會設有一名執行秘書和若干名秘書,這些秘書的任命和調動由監察院院長依據該院職員的情況決定。對於執行秘書一職,可以由院內現有的職員兼任或調動過來。這個規定保證了人權保障委員會在運作上有足夠的行政支持。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監察院官方網站-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ection/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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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