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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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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2. 2.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該委員會在遇到有深入研究必要的重大案件時,可以指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若干委員進行研議,並選出一人擔任召集人的職務。資料來源: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 2.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也明確規定,各委員會在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的調查報告後,需要將其通過後送給監察院參考。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審議和調查報告在涉及人權保障方面的重大案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資料來源: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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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各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