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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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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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該委員會的會議需要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的過半數出席。該委員會的決議需要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通過。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的內容表示該委員會的會議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以便進行討論與決策,並且需要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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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