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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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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2.本會或各小組所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者,得併本會會議舉行或召開聯席會議。各小組會議併本會會議舉行時,會議之召開,逕依本會之開會規定處理;各小組之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小組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3. 3.本會及各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如果需要的話可以舉行臨時會議,這些會議都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不能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副主任委員也不能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此外,根據該辦法的第2條規定,如果本會或各小組的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可以合併舉行本會會議或召開聯席會議。如果各小組會議合併本會會議舉行,則會議的召開遵循本委員會的開會規定;如果各小組聯席會議,則由各小組的召集人共同召集,並選舉一位主席。 根據第3條的規定,本委員會和各小組的會議在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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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