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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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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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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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