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職掌包括智慧財產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以及商業的民事訴訟和非訟事件。 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處理各種與智慧財產有關的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是指各種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爭議,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是指個人或企業的專有權利,用於保護他們的創新和創意。 此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也負責處理商業方面的民事訴訟和非訟事件。商業民事訴訟是指與商業活動有關的法律爭議,如合同爭議、商業糾紛等。非訟事件則指與商業活動有關的非訟事項,如商業登記等。 總而言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職掌主要是處理智慧財產和商業相關的法律爭議,保護個人和企業的權益,並促進智慧財產和商業領域的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