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職掌包括智慧財產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以及商業的民事訴訟和非訟事件。 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處理各種與智慧財產有關的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是指各種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爭議,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是指個人或企業的專有權利,用於保護他們的創新和創意。 此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也負責處理商業方面的民事訴訟和非訟事件。商業民事訴訟是指與商業活動有關的法律爭議,如合同爭議、商業糾紛等。非訟事件則指與商業活動有關的非訟事項,如商業登記等。 總而言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職掌主要是處理智慧財產和商業相關的法律爭議,保護個人和企業的權益,並促進智慧財產和商業領域的發展。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職掌之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立法理由增訂商業法院掌理事務範圍。
本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職掌之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
增訂商業法院掌理事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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