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第一審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管轄案件範圍,包括以下幾類: 1. 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所產生的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以及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的規定的商業事件。 範例:一個專利權的爭議案件、商標侵權訴訟案件、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件等。 2. 因犯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所指定的罪行,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所指定的違法行為而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以及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所指定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以及營業秘密法第二審刑事案件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指定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範例:一個商標侵權的刑事案件、著作權侵犯的刑事案件等。 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第一審行政事件和強制執行事件。 範例:一起專利權的行政訴訟案件、商標註冊的行政訴訟案件等。 4.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由司法院指定需要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案件。 範例:一個特殊的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可能因特殊性質或涉及公司商業業務而需要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立法理由一、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訴訟事件,採列舉方式,於第一款明定限於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中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又此採廣義之民事訴訟事件概念,故與本案有關之保全證據、保全程序等均包括在內。 二、侵害智慧財產之犯罪,雖亦有在公開場合為之者,例如在市集銷售盜版光碟或仿冒商標之商品,但規模較大情節較重之犯罪,例如大規模之擅自重製或仿冒商品之工廠,恆在隱密中進行,為加強查緝效果,保障智慧財產權,偵查中宜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就近查察,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進行偵查、調查,每需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應之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檢察官亦有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必要,對於搜索票或羈押之聲請,地方法院則須為即時之調查及裁定,故第一審之偵查業務,宜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基於偵查、審判之對應性,第一審審判業務,亦應由地方法院管轄。高等法院層級之智慧財產法院則管轄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爰於本條第二款前段訂定明文。又第一審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既由地方法院管轄,情節較輕微之簡易程序案件,自亦應由地方法院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處理。 三、少年刑事案件因被告行為時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處理,不宜由智慧財產法院審判,爰於第二款訂定但書予以排除,以臻明確。 四、第三款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包括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中關於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撤銷或廢止程序、不公平競爭及其他公法上爭議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以及強制執行事件。又本款所稱強制執行事件,係指行政訴訟法第八編之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行政執行。 五、智慧財產權具有快速創新之特性,為因應將來新發生之智慧財產案件,爰明定第四款,以資概括。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立法理由一、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是以原條文第一款即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包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因營業秘密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態樣及其刑責。準此,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並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爰於原條文第二款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其餘未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立法理由一、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施行後之公平交易法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違反原第二十條(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刑事處罰規定刪除;另將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刪除,條次變更為第二十條,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是原條文第二款前段中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配合刪除。 二、其餘未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立法理由修改法院名稱,並於第一款增訂商業事件審理法所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一、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訴訟事件,採列舉方式,於第一款明定限於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中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又此採廣義之民事訴訟事件概念,故與本案有關之保全證據、保全程序等均包括在內。 二、侵害智慧財產之犯罪,雖亦有在公開場合為之者,例如在市集銷售盜版光碟或仿冒商標之商品,但規模較大情節較重之犯罪,例如大規模之擅自重製或仿冒商品之工廠,恆在隱密中進行,為加強查緝效果,保障智慧財產權,偵查中宜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就近查察,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進行偵查、調查,每需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應之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檢察官亦有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必要,對於搜索票或羈押之聲請,地方法院則須為即時之調查及裁定,故第一審之偵查業務,宜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基於偵查、審判之對應性,第一審審判業務,亦應由地方法院管轄。高等法院層級之智慧財產法院則管轄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爰於本條第二款前段訂定明文。又第一審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既由地方法院管轄,情節較輕微之簡易程序案件,自亦應由地方法院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處理。 三、少年刑事案件因被告行為時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處理,不宜由智慧財產法院審判,爰於第二款訂定但書予以排除,以臻明確。 四、第三款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包括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中關於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撤銷或廢止程序、不公平競爭及其他公法上爭議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以及強制執行事件。又本款所稱強制執行事件,係指行政訴訟法第八編之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行政執行。 五、智慧財產權具有快速創新之特性,為因應將來新發生之智慧財產案件,爰明定第四款,以資概括。
一、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是以原條文第一款即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包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因營業秘密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態樣及其刑責。準此,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並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爰於原條文第二款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其餘未修正。
一、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施行後之公平交易法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違反原第二十條(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刑事處罰規定刪除;另將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刪除,條次變更為第二十條,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是原條文第二款前段中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配合刪除。 二、其餘未修正。
修改法院名稱,並於第一款增訂商業事件審理法所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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