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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第一審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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