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第一審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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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管轄案件範圍,包括以下幾類: 1. 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所產生的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以及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的規定的商業事件。 範例:一個專利權的爭議案件、商標侵權訴訟案件、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件等。 2. 因犯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所指定的罪行,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所指定的違法行為而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以及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所指定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以及營業秘密法第二審刑事案件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指定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範例:一個商標侵權的刑事案件、著作權侵犯的刑事案件等。 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第一審行政事件和強制執行事件。 範例:一起專利權的行政訴訟案件、商標註冊的行政訴訟案件等。 4.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由司法院指定需要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案件。 範例:一個特殊的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可能因特殊性質或涉及公司商業業務而需要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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