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2656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名稱並修正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如附件。
附件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
壹、民事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貳、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7 年 4 月 24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0970009021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