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三字第 1120301006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並自 112 年 8 月30 日生效
主旨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名稱並修正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依 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壹、民事事件部分: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貳、刑事案件部分:因國家安全法第十條之罪,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參、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10 年 4 月 27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12656 號公告,修正,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