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設置地點和增設分院的權限。根據該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且司法院可以根據地理環境和案件多寡的情況,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分院。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
立法理由一、原則上全國設置一所智慧財產法院,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二、又必要時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與案件需要,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以符實際運作需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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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上全國設置一所智慧財產法院,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二、又必要時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與案件需要,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以符實際運作需求。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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