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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2. 2.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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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設置地點和增設分院的權限。根據該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且司法院可以根據地理環境和案件多寡的情況,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分院。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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