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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2. 2.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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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5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與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相對應設置。該法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類別及員額,具體細節則根據附表加以規定。 2.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5條,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在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刑事案件時,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應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這意味著這些刑事案件的上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直接服從於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的指揮。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在辦理一起智慧財產案件時,其直接上級應為所在地的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而不是該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這樣可以確保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有更專業和專門知識的檢察官直接監督和指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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