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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2. 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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