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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6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用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之第一審刑事案件。 三、與前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起訴合併起訴之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 四、前二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2. 2.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3. 3.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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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6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一般以三名法官合議進行。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 1.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一審程序。 例如,如果有智慧財產民事案件的第一審需要進行審判,則可以由一名法官獨自進行審判。 2. 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的罪適用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例如,對於犯有營業秘密相關罪行的案件,如果符合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的要求,可以由一名法官獨自進行審判。 3. 與前述情況相牽連關係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情況,並且進行了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 例如,如果有一個案件與營業秘密相關罪行的案件有著相牽連關係,且符合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的要求,則可以由一名法官獨自進行審判。 4. 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發生的附帶民事訴訟。 例如,如果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存在附帶的民事訴訟,則可以由一名法官獨自進行審判。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合議審判時,庭長擔任審判長;如果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則由庭員中最資深者擔任審判長。如有必要,也可以由年資最長的庭員擔任審判長。在獨任審判的情況下,該法官將行使審判長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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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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