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7條共有2項。第一項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的類別和員額,具體細則由附表規定。第二項則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方式,由司法院以命令來確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zh-tw/faq/1/3/1/31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第二審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該院之類別及員額之增減宜保留彈性,以期靈活運用,故參考法院組織法員額附表之規定,以附表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其變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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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第二審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該院之類別及員額之增減宜保留彈性,以期靈活運用,故參考法院組織法員額附表之規定,以附表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其變更。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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