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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7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2.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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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7條共有2項。第一項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的類別和員額,具體細則由附表規定。第二項則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方式,由司法院以命令來確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zh-tw/faq/1/3/1/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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