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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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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2.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7條共有2項。第一項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的類別和員額,具體細則由附表規定。第二項則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方式,由司法院以命令來確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zh-tw/faq/1/3/1/31

立法沿革 2

(0960305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第二審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該院之類別及員額之增減宜保留彈性,以期靈活運用,故參考法院組織法員額附表之規定,以附表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其變更。

(1081217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第二審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該院之類別及員額之增減宜保留彈性,以期靈活運用,故參考法院組織法員額附表之規定,以附表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其變更。

(1081217 全文修正)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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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