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