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
-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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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設置院長,由法官兼任,負責綜理全院的行政事務。院長的遴任應該具備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資格,同時也需要具備領導能力。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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