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 2.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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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智慧財產法庭和商業法庭,其庭數根據案件的繁簡而定。每個庭設置一位庭長,除了由兼任院長的法官兼任外,其他由法官中遴選兼任,負責監督各庭的事務。 這意味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根據法庭所需的工作量和案件數量的多寡,來決定設置多少個庭。每個庭都有一位庭長,由法官中挑選擔任,並負責監督該庭的所有事務。這條法條的立意是為了確保法院的運作順暢和高效,以應對智慧財產和商業案件的處理需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受理裁判及3變」,https://www.ipc.taipei/News_Content.aspx?n=6292D07173B6A11C&sms=61729A495579BD85&s=3EB70F90D8547B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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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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