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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財產及商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2.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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