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0 條
-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 2.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 3.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 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 5.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 6.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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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第10條的內容: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法官和試署法官。試署法官是指受委派暫時擔任法官職務的人。 2.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為因應業務需要,司法院可以調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工作,幫助法官處理案件相關程序、整理爭點、收集資料、進行分析以及起草裁判書等工作。 3.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在調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工作期間,該段時間將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的年資。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置法官助理,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法官助理可以是其他級別的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司法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機關的適當人員。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幫助法官處理案件相關程序、整理爭點、收集資料和進行分析等工作。 5.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具有專業證照並具有執業資格的人,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該段時間將計算為其專業執業年資。 6.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和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來定義和規定。 根據上述釋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試署法官以及法官助理的職責和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並為法官提供適切的協助,以促進案件的順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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