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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1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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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的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設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強制執行事務,或者委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這意味著當智慧財產案件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時,法院內部可以設立執行處專門負責執行事務,也可以委託其他法院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這樣的安排可以增加執行效率,確保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智慧財產案件判決確定被告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處來追討被告的賠償金額,或者委託其他法院或行政機關進行執行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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