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