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2.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 3.前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 4.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5.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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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2條的規定: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的等級範圍從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如果有兩人以上的公設辯護人,則設置一位主任公設辯護人,等級範圍從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 公設辯護人在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通過審查的情況下,可以晉升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經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升遷過的公設辯護人,也可以被提升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3. 公設辯護人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服務年資和曾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擔任公設辯護人的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4. 第二項的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制定。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5. 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在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可以將此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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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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