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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3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 2.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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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立司法事務官室,并置司法事務官。此法條明確指出司法事務官的薦任職等范圍為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當有兩名以上的司法事務官時,則需置一名主任司法事務官,其薦任職等范圍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2項,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在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其律師執業年資可以計入。 作為這項規定的一個範例,根據目前的最新資訊,有可能一名具有5年律師執業資格的人,被任命為司法事務官,他在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可以計入這5年的律師執業年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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