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0條的規定,對於被監督之人員,有監督權者可採取以下處分措施: 一、關於職務上的事項,可以發出命令來提醒他們注意。 二、如果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可以根據法律進行懲處或懲戒。 舉例來說,假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9條規定了該組織的監督權力範圍與程序,那麼根據第40條的規定,對於被監督的法官或職員,監督者可以下達命令,要求他們在執行職務時要特別注意某些事項。此外,如果發現有法官或職員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有不檢行為的情況,監督者可以依法對他們進行懲處或懲戒。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人員之處分。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人員之處分。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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