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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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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0條的規定,對於被監督之人員,有監督權者可採取以下處分措施: 一、關於職務上的事項,可以發出命令來提醒他們注意。 二、如果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可以根據法律進行懲處或懲戒。 舉例來說,假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9條規定了該組織的監督權力範圍與程序,那麼根據第40條的規定,對於被監督的法官或職員,監督者可以下達命令,要求他們在執行職務時要特別注意某些事項。此外,如果發現有法官或職員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有不檢行為的情況,監督者可以依法對他們進行懲處或懲戒。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0960305 制定)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人員之處分。

(1081217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人員之處分。

(10812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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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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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40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