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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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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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文件,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21條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沿革 6 版
(0990112 制定)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1230 修正)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62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七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六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八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1041208 修正)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 二、考量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尚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 三、經綜合審酌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連同上開六個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1061208 修正)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一○○二二六○三六六二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尚未完成組改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施行。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之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有繼續適用之必要,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1081210 修正)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考量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五個部暨所屬及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法人)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與配合組改再行微調之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及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前開尚未完成立法及施行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又新機關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故本條例所涵蓋之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酌以延長。
(1101221 修正)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所定行政院組織架構,尚有內政部等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行政院另於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函送數位發展部等組織法案至立法院審議。考量行政院組織架構須因應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及國家重大政策持續檢討,原條文定有施行期限,無法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情形持續適用,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刪除施行期限。
- 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62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七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六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八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一、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 二、考量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尚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 三、經綜合審酌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連同上開六個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一○○二二六○三六六二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尚未完成組改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施行。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之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有繼續適用之必要,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考量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五個部暨所屬及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法人)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與配合組改再行微調之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及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前開尚未完成立法及施行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又新機關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故本條例所涵蓋之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酌以延長。
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所定行政院組織架構,尚有內政部等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行政院另於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函送數位發展部等組織法案至立法院審議。考量行政院組織架構須因應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及國家重大政策持續檢討,原條文定有施行期限,無法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情形持續適用,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刪除施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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