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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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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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20條,該條例適用於行政院以外的中央政府機關。在這些機關中,應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的相關規定。然而,具體到底有哪些中央政府機關準用該條例,並沒有在提供的內容中進一步的資訊,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本條例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明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因此,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如進行組織調整及員額精簡,亦準用該法規定。 二、為減省分別立法之程序作業,並避免或有規定歧異情事,爰參照上開基準法立法體例,預為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建立推動之法律依據,以符立法經濟原則,並維政府一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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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112 制定)
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明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因此,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如進行組織調整及員額精簡,亦準用該法規定。 二、為減省分別立法之程序作業,並避免或有規定歧異情事,爰參照上開基準法立法體例,預為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建立推動之法律依據,以符立法經濟原則,並維政府一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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