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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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得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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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9條,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得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的規定。具體的辦法由行政院規定。 這表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的軍職人員以及根據相關法規被任用的人員,可以享受到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的規定。具體的辦法則由行政院制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得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因上開人員之任用(官)、俸(薪)給、退休(伍)等人事制度與公務人員有別,僅得依其性質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爰授權由行政院另定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112 制定)
因上開人員之任用(官)、俸(薪)給、退休(伍)等人事制度與公務人員有別,僅得依其性質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爰授權由行政院另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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