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住宅輔購(建)貸款事項。 二、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作業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8 條規定,在該條例施行期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另行制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的限制,以便處理以下事項: 一、住宅輔購(建)貸款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與住宅輔購或建設貸款相關的處理辦法,來進行相應的工作。 二、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處理辦法,以便處理員工續借住宿舍的相關事宜。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以便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方面進行相應的工作。 四、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作業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處理辦法,以便處理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的補償工作。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處理辦法,以便處理退休及撫卹給與的支付機構相關的事宜。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以便處理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的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可以制定處理辦法,以便處理其他相關的權益保障事項。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訊,並未提供該條例施行期間的具體時間範圍。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這些處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細節。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 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文章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住宅輔購(建)貸款事項。 二、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作業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
立法理由為期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之員工權益能獲得周全的保障,除涉及公法上財產給付等應以法律明定之事項,均於本條例明定外,其餘住宅輔購(建)貸款、合法續(借)住宿舍、訓練進修、保險損失補償作業、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退休人員與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則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 法令名詞
為期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之員工權益能獲得周全的保障,除涉及公法上財產給付等應以法律明定之事項,均於本條例明定外,其餘住宅輔購(建)貸款、合法續(借)住宿舍、訓練進修、保險損失補償作業、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退休人員與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則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