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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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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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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8條,高雄市議會設有程序委員會來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程序委員會的設置辦法由高雄市議會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同時函送市政府。此外,高雄市議會的議事日程應該報行政院備查。 參考資料: -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8條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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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8 條規定:「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