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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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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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8條,高雄市議會設有程序委員會來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程序委員會的設置辦法由高雄市議會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同時函送市政府。此外,高雄市議會的議事日程應該報行政院備查。 參考資料: -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8條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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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