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7條的規定,當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擔任會議主席;如果議長和副議長都未能出席,則由出席的議員們互相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高雄市議會舉行一次會議,議長因故未能出席,同時副議長也未能出席。在這種情況下,出席的議員們應互相商議,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以確保會議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