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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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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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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7條的規定,當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擔任會議主席;如果議長和副議長都未能出席,則由出席的議員們互相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高雄市議會舉行一次會議,議長因故未能出席,同時副議長也未能出席。在這種情況下,出席的議員們應互相商議,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以確保會議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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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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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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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7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