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6條,高雄市議會的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若議長無法依法召集會議,則由副議長召集。如果副議長也無法依法召集會議,則由全體議員中缺席人數過半數的議員推舉一人來召集。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