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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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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5條的規定,當議長或副議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立即向行政院報備並函知市政府。在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新的議長或副議長。若議長和副議長同時出缺,則由行政院指定一名議員暫行議長職務,並在備查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議進行分別補選。議長或副議長的補選及宣誓就職程序,適用第八條的規定。當議長辭職或去職時,應進行移交手續,若未完成移交或發生死亡,則由副議長代理處理移交事宜。 根據《最新地方法律解釋(理論篇)》一書指出,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5條的規定,當議長或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立即向行政院報備並函知市政府,這是依據現行法令的規定,主要是提供其餘市政單位以參考的相關資訊,以確保市政事務能夠持續運作。同時,本條文還明確規定在出缺期間,議長或副議長的職務應由議會進行補選。如果議長和副議長同時出缺,行政院則可以指定一名議員暫行議長職務並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議進行分別補選。此外,在補選和宣誓就職時,可以適用該組織規程第8條的規定。最後,当議長辭职或去职时,应进行移交手续,并由副議長代办移交事务。 第15條明確了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中關於議長和副議長出缺的相關程序和職權。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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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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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5 條規定:「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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