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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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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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4條,議長、副議長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並在提出辭職書時生效。如果辭職要在休會期間進行,則可以根據需要召集臨時會議進行辭職程序。 參考案例: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7條,議長、副議長的產生和罷免是根據議員無記名投票進行的。如果有議長或副議長辭職,他們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並在提出辭職書時生效。如果辭職發生在休會期間,可以根據需要召集臨時會議來處理辭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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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