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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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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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3 條的條文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本條條文確立了高雄市議會議長的代表性質以及對內的會務綜理職責。議長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為代理。如果議長和副議長同時無法執行職務,則由議長進行指定,如果無法進行指定,則在十五日內,議員必須互相推舉一人來代理。如果在截止日期內無法推舉出人選,則由資深議員中的一人進行代理,如果資歷相同,則由年紀較長的議員來進行代理。 根據該條中提到的「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這是一個針對高雄市議會組織和運作的法律文件。該規程中明確規定了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程序,並確定了他們在地方自治重要事務上的權限。這些內容可以作為對高雄市議會組織及其運作的參考。 另外,根據司法院於年份不詳的院字第二四四三號解釋,高雄市議會議長和副議長被認定為公務員,並且他們的職權行使對於地方自治具有直接而深遠的影響。這個解釋意旨可以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和理論背景。 在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七號和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號判決中,涉及到對於議長和副議長地位的確認以及選舉過程中的行為限制。這些判決可以作為對這些案件的參考。 總結來說,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和判決,可以確定議長和副議長在高雄市議會中的地位和職權,並提供了進一步了解和解釋這些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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