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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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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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2條,本條規定了有關高雄市議會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根據這條規定,選舉結果和罷免結果必須由高雄市議會製作選舉結果清冊和當選人名冊,並報請行政院簽發當選證書,同時也要函知市政府。對於罷免結果,高雄市議會必須報告給行政院並抄送給市政府。 在相關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七號和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號判決提到了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中關於議長和副議長選舉的規定。這些判決書表示,高雄市議員選舉議長和副議長是依據選舉法令產生的公務員,也是行使地方自治重要事務之職權的公務員。因此,選舉議長和副議長的投票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犯罪行為。此外,高雄市議會置正、副議長是根據現行法令明確規定進行相互選舉或罷免的,而市議員行使議長和副議長投票權限是其法定職務權限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關於市政質詢的時間安排和形式等議會內部事項的爭議應由議會自行解決,行政法院不應介入審理。此外,最高行政法院也指出,省市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舉的人員,因此其選舉罷免不適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至於選舉結果和罷免結果的具體程序和相關規定,則需參考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和相關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由於問題中未提供完整的結構和內容,具體的解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研究和資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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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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