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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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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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1 條,該條規定了高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票、罷免票的印製和相關選舉罷免事務的處理方式。根據法規,高雄市議會自行負責選舉票、罷免票的印製,並在開票後將有效票和無效票分別包封,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會在包裝上蓋上印章,并保管六個月。除非檢察官或法院根據法律行使職權,否則任何人不得開啟封包。如果有訴訟發生,封包需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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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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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