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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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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1 條,該條規定了高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票、罷免票的印製和相關選舉罷免事務的處理方式。根據法規,高雄市議會自行負責選舉票、罷免票的印製,並在開票後將有效票和無效票分別包封,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會在包裝上蓋上印章,并保管六個月。除非檢察官或法院根據法律行使職權,否則任何人不得開啟封包。如果有訴訟發生,封包需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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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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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1 條規定:「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