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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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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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0條,本條規定了高雄市議會主席和副主席的選舉票和罷免票無效的情況,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判斷。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無效票的確定由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當場進行,如果有爭議,則由全體監察員進行表決。如果表決結果中贊成和反對的意見數相同,那麼該選舉票或罷免票被認定為有效。 依照以上法條之解釋,當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0條所提到的選舉票或罷免票被認定為無效時,確認無效的程序應由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進行。如果有爭議,全體監察員將進行表決,如果贊成和反對的意見數相同,該選舉票或罷免票將被視為有效。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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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