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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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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0條,本條規定了高雄市議會主席和副主席的選舉票和罷免票無效的情況,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判斷。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無效票的確定由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當場進行,如果有爭議,則由全體監察員進行表決。如果表決結果中贊成和反對的意見數相同,那麼該選舉票或罷免票被認定為有效。 依照以上法條之解釋,當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10條所提到的選舉票或罷免票被認定為無效時,確認無效的程序應由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進行。如果有爭議,全體監察員將進行表決,如果贊成和反對的意見數相同,該選舉票或罷免票將被視為有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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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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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0 條規定:「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