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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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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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35條,高雄市議會的議員根據其所屬政黨可以組成黨團,而每一個黨團至少需要有三名議員。然而,若有議員無法按照前項的規定組成黨團或者是無黨籍的議員,他們可以加入其他黨團或者是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組成政團。這些政團將適用與黨團相關的規定。此外,黨團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而其設置辦法則由本會制定,需報行政院備查。 基於此,根據最新公布施行的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這項規定確定了政黨或無黨籍議員組織黨團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政團的組成方式和黨團辦公室的設置。 參考資料: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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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