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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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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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34 條,本條款規定了高雄市議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的編制程序。根據該條款,明細表的草擬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完成,草擬完成後需經議長核定才能正式實施。 參考資料: -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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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