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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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向市政府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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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研究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33條,該條規定提到在本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向市政府調用之。然而,根據該組織規程,並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解釋或範例。因此,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供參考進一步解釋該條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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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