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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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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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0 條,當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當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如果副市長缺位或不能代理,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另外,當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的順序如下:首先是副市長,其次是秘書長,然後是由市長指定的局長一人。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即當臺中市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副市長應該是第一順位的職務代理。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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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