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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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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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臺中市政府設有市政會議,由以下的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及市長指定的人員。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市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2條之規定,臺中市政府設有市政會議,其成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及市長指定的人員。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市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根據這項規定,市政會議的成員組成是由臺中市政府的高階職位所構成,他們負責討論市政相關的事務並提出建議。 例如,在市政會議討論臺中市的經濟發展計畫時,副市長可以提出關於如何促進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建議。另外,秘書長可以在會議上提出關於如何提高市政府的效率和改進公共服務的建議。 因此,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對於確定市政會議的成員和職責有著重要的作用,並為臺中市政府的運作提供指導和架構。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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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