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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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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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3條的規定,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1. 施政計畫及預算 2. 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3.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4. 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5. 市長交辦事項 6. 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以上事項必須經過市政會議的決議方能進行。
- 自治條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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