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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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建設局。 七、交通局。 八、都市發展局。 九、農業局。 十、觀光旅遊局。 十一、社會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警察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衛生局。 十六、環境保護局。 十七、文化局。 十八、地政局。 十九、法制局。 二十、新聞局。 二十一、地方稅務局。 二十二、主計處。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政風處。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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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臺中市政府設有二十七個局、處、委員會。這些局、處、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臺中市政府自行訂定。根據這些部分資訊,無法提供更多相關法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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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