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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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一級機關: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農業局。 四、經濟發展局。 五、觀光旅遊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社會局。 九、勞工局。 十、地政局。 十一、都市發展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衛生局。 十五、環境保護局。 十六、稅務局。 十七、警察局。 十八、消防局。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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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規定,該市政府設有十八個一級機關,包括民政局、教育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工務局、水利局、社會局、勞工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交通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警察局和消防局。該條文還提到這些一級機關的組織規程另行制定。根據台灣地方制度法第62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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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