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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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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政風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臺南市政府設有政風處,該處下設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職位,並依法負責處理政風事項。 參考資料: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臺南市政府設有政風處,並詳細列出處內各個職位的名稱和職責。政風處是負責處理臺南市政府內部的政風事項,這些事項包括對政府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政府的法律遵從、反貪污等相關事務。政風處的設置和職責在組織規程中得到明確規定,以確保政府的作業符合法規要求並能夠維護公正和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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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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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府設政風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