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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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政風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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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臺南市政府設有政風處,該處下設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職位,並依法負責處理政風事項。 參考資料: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臺南市政府設有政風處,並詳細列出處內各個職位的名稱和職責。政風處是負責處理臺南市政府內部的政風事項,這些事項包括對政府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政府的法律遵從、反貪污等相關事務。政風處的設置和職責在組織規程中得到明確規定,以確保政府的作業符合法規要求並能夠維護公正和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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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