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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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主計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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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9條,臺南市政府設有主計處,並且該處的職位包括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和書記。主計處的職責範圍涵蓋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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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