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府設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8條的規定,該府設立人事處,並且指定擔任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的人員,其負責處理人事管理事項。這些職位的設立和人員安排必須依法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