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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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處長、主任委員、副處長、副主任委員、專門委員、科長、編審、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民族事務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客家族群代表。 三、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籍委員、客家籍委員、女性委員名額均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市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第二項及第四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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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7條,該條共有四項,分別是有關臺南市政府組織中的職位以及委員會的設置。根據規程的規定,臺南市政府設置了各種職位,包括處長、主任委員、副處長、副主任委員、專門委員、科長、編審、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和書記等。民族事務委員會也設置了委員會,包括十六到二十二名委員,其中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市長可以聘請原住民族群代表、客家族群代表和專家學者充當委員。委員中,原住民籍委員、客家籍委員和女性委員的名額均不得低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另外,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設置了11到15名委員,除了主任委員是當然委員外,市長可以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第2項和第4項的委員是無給職的,任期為2年,期滿可以續聘,任期出缺時可以補聘,直到原任期結束為止。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行文語句,並無具體與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7條相關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與之相關的範例。
- 原住民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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