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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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各處、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業務、檔案管理、印信、文書、庶務、廳舍修繕與維護、採購企劃及管理、採購稽核及申訴調解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庫款支付、出納、基金、地方金融及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及訴願審議等事項。 四、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掌理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城市企劃行銷、城市外交、廣電影視管理及數位傳播等事項。 五、民族事務委員會:掌理原住民及客家事務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委員會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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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6條,臺南市政府設有秘書處、財政處、法制處、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六個單位,分別負責機要業務、財務行政、法制事務、新聞聯繫、公共關係、民族事務、施政計畫和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根據需要,這些單位的職掌內容可以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 核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訴願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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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