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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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本府置消費者保護官,受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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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5 條,臺南市政府置有參事、技監、顧問、參議等職位,他們的職責是在市長的指示下,負責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等事項,並諮詢有關市政的相關事項。 此外,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也是置於此條下,受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指揮監督,負責處理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例如,消費者保護官可以接受消費者投訴,協助處理消費糾紛,並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和保護措施。他們也可以制定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和計畫,並協助市政府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執行工作。
- 核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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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